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杭可科技: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:天天速看料

2023-03-06 19:53:50 来源:证券之星

证券代码:688006      证券简称:杭可科技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公告编号:2023-014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  关于调整 2021 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

  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

或者重大遗漏,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。

  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于 2023 年 3 月 6 日召开了

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,审议通过了《关于调

整 2021 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》。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:

  一、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

了《关于公司<2021 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(草案)>及其摘要的议案》、《关于

公司<2021 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>的议案》、《关于提请股东

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》以及《关于提请召开浙江杭可科

技股份有限公司 2021 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》。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

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。

  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

或者重大遗漏,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。

  同日,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,审议通过了《关于公司<2021

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(草案)>及其摘要的议案》、《关于公司<2021 年限制性

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>的议案》以及《关于核实公司<2021 年限制性

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>的议案》。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

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。

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,公示时间为 2021 年 9 月 13 日至 2021 年 9

月 22 日。公示期限内,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。此外,

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,并于 2021 年 9 月 23 日披露了《监

事会关于公司 2021 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

意见》(公告编号 2021-037)。

《关于公司<2021 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(草案)>及其摘要的议案》、《关于公

司<2021 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>的议案》以及《关于提请股

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》。

事会第二十次会议,审议通过了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》。公

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,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,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

法有效,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。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

并发表了核查意见。

第十一次会议,审议通过了《关于调整 2021 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

议案》及《关于公司 2021 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

议案》。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。

  二、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

  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披露了《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

分派实施公告》,公司2021年度分别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.22907元。根

据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》、《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

股票激励计划(草案)》(以下简称“《激励计划(草案)》”)等相关规定需

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。

  根据《激励计划(草案)》的相关规定,公司发生派息事宜的,本公司按下

述公式调整授予价格:

  P=P0-V;

  其中: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;V为每股的派息额;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。

经派息调整后,P仍须大于1。

  即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=28-0.22907=27.77元/股;

  三、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

  公司本次对 2021 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

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。

  四、独立董事意见

  经核查,独立董事认为:公司本次授予价格的调整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、

法规及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,本次调整在公司 2021 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

范围内,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,综上,我们同意将限制性股

票授予价格由调整为 27.77 元/股。

  五、监事会意见

  经核查,公司监事会认为:根据公司 2021 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,

董事会对公司 2021 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。本次调整符合

相关法律、法规及公司《激励计划(草案)》的有关规定,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

司股东利益的情况。

  七、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

  本所律师认为,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,符合《公司法》《证券法》

《管理办法》《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》等法律、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《激励计划

(草案)》的规定。

  特此公告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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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 激励计划 关于调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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